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,“交强险”(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)的赔偿限额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。时常有当事人困惑:交强险的赔偿总额究竟是十八万元还是十一万元?此问题涉及对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及相关条款的准确理解,需从法律规定的分项限额与总限额关系入手进行剖析。
必须明确现行有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体系。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,自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,交强险责任限额进行了调整。新的限额规定为: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原来的十一万元提高至十八万元;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保持一万元不变;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仍为两千元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也相应调整,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一万八千元,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一千八百元,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一百元。

由此可见,“十八万”与“十一万”的表述差异,实质指向的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这一分项的历史变化。在2020年9月19日之前,该分项限额确为十一万元;在此之后,则提升至十八万元。笼统地问“交强险赔18万还是11万”是不准确的。交强险的总责任限额并非一个简单的单一数字,而是上述三个分项限额的加总。在当前规定下,若事故发生在2020年9月19日之后,且被保险人负有责任,其交强险对第三方受害人的总赔偿限额理论上最高可达二十万元(即18万+1万+0.2万)。实践中,赔偿金额严格受各分项限额约束,赔偿款需在对应项目内支付,分项之间通常不能相互调剂使用。
理解赔偿金额的关键在于具体案情。一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可能同时涉及死亡伤残、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。例如,若事故仅造成人员重伤产生巨额医疗费,即使医疗费超过十万元,交强险在医疗费用项下最多也只承担一万元的赔偿责任,超出部分需由商业三者险或侵权人自身承担。反之,如果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并产生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,这部分赔偿将在死亡伤残十八万元的限额内进行支付。最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实际赔付的数额,取决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项目、金额以及是否超出各分项限额,其结果可能低于、等于或无限接近但不超过各分项限额之和。
需要特别注意事故发生时点与无责任情形。对于2020年9月19日之前发生的事故,仍适用旧的限额标准(即死亡伤残十一万元)。而在交通事故中被判定为无责任的一方,其交强险赔付适用更低的无责任赔偿限额,此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仅为一万八千元,这与有责情形下的十八万元相差甚远。
交强险的赔偿并非固定为十八万或十一万。十八万元仅是当前有责情形下死亡伤残赔偿的分项限额。处理相关理赔或诉讼时,必须依据事故发生时点,严格区分被保险人的事故责任情况,并对照法定的分项限额进行计算。当事人应依据具体损失凭证,在法律框架内主张权利,以确保获得合法合理的赔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