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受贿赂作为腐败犯罪的核心表现形式,严重侵蚀国家公信力、破坏市场公平竞争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我国刑法对此类行为构建了严密的法律规制体系,并通过持续的司法实践予以严厉打击,以维护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。
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,收受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。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。此处“财物”的内涵与外延已随社会发展而扩展,司法实践中不仅包括货币、实物,亦涵盖财产性利益,如干股、房屋装修、债务免除、会员服务、旅游消费等。主观方面要求为直接故意,即行为人明知其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与其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,仍决意为之。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,即国家工作人员,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,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,以及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等。

刑法根据受贿数额与情节轻重,设置了差异化的量刑档次。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;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。对于索贿行为,法律明确规定从重处罚。刑法还设立了“终身监禁”制度,对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,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同时决定在其减为无期徒刑后,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,体现了刑罚的严厉性与威慑性。
在司法认定中,“为他人谋取利益”要件的理解至关重要。该要件已从最初的“实际谋利”逐步演变为包括承诺、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。只要行为人收受财物时具有为他人谋利的具体承诺,即便尚未开始实施谋利行为,亦可构成受贿罪既遂。这有效封堵了以“收钱未办事”为借口的脱罪路径。对于“感情投资”型收受财物行为,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,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,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,可认定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。
贿赂犯罪具有隐蔽性、对合性特点,查处难度较大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综合运用多种手段,强化证据收集与审查。除了传统书证、物证、证人证言,更加重视电子数据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调取与固定。对于行贿人,法律在严厉惩处的同时,也规定了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获从宽处理的条款,以分化瓦解腐败同盟,提升打击效率。近年来,跨区域协作、境外追逃追赃力度持续加大,形成了国内国际协同反腐的强大合力。
预防与惩治收受贿赂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。在严格司法、公正审判的同时,必须强化源头治理,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,推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等制度建设,加强廉洁文化教育,构建不敢腐、不能腐、不想腐的长效机制,从根本上净化政治生态与社会风气。